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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同志請注意:記住五句話 安心過五一

  • 發布時間:2016-04-29
  •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等節日往往是各種違紀問題特別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高發期。從近期一些地方紀委通報的問題看,節日期間公款吃喝、公車私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人情禮”等問題仍占據了一定比例,一些黨員干部因此受到處分并被點名曝光。
  如今,五一、端午節點將至,黨員干部怎樣才能順利“趕考”、安心過節、避免犯錯?
我們對照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聯系節日期間容易發生的一些現象,總結出5句話,記住5句話,安心過好節哦:


 
  外出報備要及時
  節日期間,不少黨員干部選擇外出探親訪友,有的還加入“節日旅游”的大軍,到外地旅游、購物。一些黨員認為,節日外出是個人私事,沒必要向組織請示報告。實際上,這絕非小事私事,而是事關組織紀律的行為。《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黨員“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近年來,一些黨員干部目無組織,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都不向組織報告,組織找他頗費周折,不僅對工作造成損害,期間還經常發生一些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節日外出須報備,不僅是遵守組織紀律的表現,也是對黨員干部黨性的重要考驗。需要指出的是,“外出”主要是指離開工作單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


  
 
  亂評亂議不可為
  節日期間,有的黨員干部在與親朋好友吃飯聚會時,待酒過三巡、菜過五味,便把持不住“話匣子”,私下傳播道聽途說的“內幕消息”,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說三道四,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專門點出了這種亂評亂議、口無遮攔的現象,把它歸為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之一。《條例》第四十六條對此作出處分規定,輕則警告處分,重則開除黨籍。
有黨員認為,小范圍的“私下說說”不會有什么危害和影響。然而,隨著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平臺的發展,黨員干部漫不經心的“私下說說”有可能會流出并迅速傳播,造成不良影響。去年網上流出的某知名電視節目主持人在與人吃飯時戲謔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不雅視頻”,便是前車之鑒。因此,黨員干部切不可亂評亂議。
  當然,這也并非讓黨員干部裝“啞巴”。通過正常渠道和程序對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是黨員的權利,是我們黨提倡和維護的。判斷是不是妄議中央,關鍵在“妄”,看發表的是不是“妄言妄語”,針對的是不是“大政方針”,除“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這句話,還要看是否造成“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后果,兩句話是一個整體,不能斷章取義,該行為的前置條件不能忽略。


 


  公私分明不糊涂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黨員務必要做到公私分明。《條例》第九十六條、九十八條、一百條分別對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購買贈送禮品及公款旅游、公車私用等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分規定。
  有人說,不讓公款吃喝是不是就不讓公務接待了?事實上,兩者不能畫等號。雖然公款吃喝和公務接待用的都是公款,但公款吃喝目的在于“私”字,即把公家的錢用于個人消費,是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公務接待則是用于國內公務活動,且必須遵循《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別是不得在用餐標準、陪餐人數等方面超標。
  換句話說,公款既不能私用,即使公用也不能亂用。黨員干部必須認清這一點,特別要防止節日期間以考察調研、學習交流等公務活動之名,行公款大吃大喝之實。



 
  不打人情擦邊球
  節日期間,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往往打著“人情”的幌子,采取送禮或宴請等方式向黨員干部“示好”。以往查處的問題顯示,之所以有人會心甘情愿地奉上“好處”,更多的恐怕是看中了黨員干部手中的權力,以圖辦事“方便”。黨員干部務必要高度警惕,不要被“糖衣炮彈”擊中,否則就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甚至淪為“圍獵”的目標。
  《條例》第八十三條、八十六條對黨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作出處分規定。
  此外,《條例》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對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這就告誡黨員干部,過節期間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到一定情節,也要受到處分。
  那么,什么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么樣,我也對你怎么樣,不能只來不往。
  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


  
 
  尚儉戒奢須謹記
  一些黨員干部認為,過節回家得好好“包裝”一下,顯得“體面”一點。于是便開著豪車,穿金戴銀,一身的名牌,“衣錦還鄉”、“榮歸故里”,引得眾人指指點點、議論紛紛。
  《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對黨員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作出了從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規定。
其中,“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義務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尚儉戒奢”的要求。
該條款中所說的“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黨員干部靠自己的勞動,生活過得好一點,過節回家想體面一點,群眾完全理解。
  但過分奢靡,群眾中、社會上是有評價標準的,會認為他們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對這樣處理私生活的黨員,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

[網絡編輯: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