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6688体育官方网站
堅持黨校姓黨  為黨立言發聲

曹建明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司法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

  • 發布時間:2016-11-23
  • 來源: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這一重大觀點和重要部署,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清醒認識和責任擔當,是我們黨推動自我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完善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的重大制度設計,也是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安排。

  司法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們國家,司法監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過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審判、檢察職能,依法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行使權力進行的監督。其中,人民法院主要是通過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審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對觸犯法律的腐敗分子依法定罪、適用刑罰。人民檢察院主要是通過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以及結合辦案預防職務犯罪,對國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廉政勤政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糾正和防止執法司法權濫用,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通過督促起訴、提起公益訴訟、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等方式督促其糾正,促進依法行政。

  權力制約監督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在整個國家權力運行監督體系中,司法監督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由于司法活動擔負著裁判是非曲直、明確權利義務、制裁違法犯罪、解決沖突糾紛、約束權力濫用、實現法律救濟等功能,與其他監督相比,司法監督還具有鮮明特點、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司法監督由專門主體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基本途徑是通過司法辦案,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進行審查糾正;司法監督受到嚴格的法律規制和程序約束,必須遵循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確定的監督權限、受案范圍、監督條件、監督方式、監督程序、法律效力、救濟途徑,確保依法規范監督;司法監督以國家法律為后盾,每一個具體的監督行為必然產生具體的法律后果,其結果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法律上的強制力;等等。

  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是各級黨委義不容辭的重大責任

  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最大的優勢。我們要從黨的事業發展全局、從全面依法治國大局出發,深刻認識和理解《條例》規定的重要意義。

  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是各級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應有之義。我們黨擔負著團結帶領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任。《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明確指出,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司法機關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政權機關,司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支持和保證同級司法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是各級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重要體現,也是各級黨委必須履行好的政治責任。

  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依托。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位一體的法治建設基本格局中,司法是一個重要環節,不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突出強調,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也強調,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適應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統各單位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各級黨委支持和保證司法監督,就是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就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

  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是實現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重要保證。《條例》在構建科學完整的黨內監督頂層設計的同時,專章對“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作出規定,構筑了以黨內監督為龍頭,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各種監督方式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的全方位立體監督體系。司法監督作為外部監督的一種,主要監督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遵守法律的情況,是黨內監督的重要補充,也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延伸。各級黨委支持和保證司法監督,體現了依規治黨和依法治權的有機統一,有利于促進黨內監督與司法監督相互協調,實現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融合互動,并形成完整的、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各級黨委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高支持和保證司法監督的能力水平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認真總結我們黨加強權力運行制約監督的理論創新、實踐探索和制度建設經驗,對各級黨委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提出了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的部署要求。

  各級黨委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黨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黨自身也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明確指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各級黨委要切實增強依法執政意識,堅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開展工作,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推進依法執政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各級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借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之名對司法工作進行不當干預。

  各級黨委要加強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司法機關工作匯報,確保司法工作正確方向。黨委對司法工作的領導,首先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黨委要定期聽取政法機關工作匯報,做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權威的表率;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連續兩年聽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年度工作匯報,并作出制度性安排,這是黨中央強化對司法工作領導的重要標志,為地方各級黨委作出了表率。各級黨委要向黨中央看齊,把司法工作放到“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來謀劃和推進,定期聽取司法機關工作匯報,認真研究審判、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重要部署,確保司法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各級黨委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突出強調,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條例》進一步規定,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各級黨委要旗幟鮮明支持司法機關開展司法監督,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堅決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為司法機關依法履職創造良好環境。要認真貫徹《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要認真貫徹《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不得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依法從嚴懲處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

  各級黨委要加強對司法隊伍的思想、政治、組織領導,為司法機關依法監督提供有力保障。司法機關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的監督,必須有一支高素質的隊伍。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政法隊伍建設,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反復強調要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政法隊伍。各級黨委要認真貫徹黨中央要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對司法隊伍建設的統籌規劃,統籌解決司法隊伍建設重大問題,推進司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要抓住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健全體現司法職業特點的干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價機制,突出政治標準,把好政治關、法律素養關,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要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之間的交流渠道;要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要真情關心和愛護司法人員,建立健全職業保障制度,不斷增強司法隊伍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

  各級黨委要加強對司法改革的統籌領導,促進健全司法體制機制。司法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中居于重要地位,也是破解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提高司法監督能力的根本途徑。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司法改革作出重大部署,隨著一批具有全局意義的重大司法改革陸續展開,改革進入深水區、攻堅期,加快落實已部署的各項改革任務仍需攻堅克難,完善新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運行機制任務艱巨。各級黨委要加強對司法改革的組織領導,重點做好統一思想、把握方向、協調政策、強化督導等工作,以求真務實、真抓實干的作風,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改革,確保黨中央部署的重大司法改革舉措落地生根,加強司法監督,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司法機關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緊緊依靠黨委的堅強領導開展監督工作

  黨的領導是司法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最根本的保證。黨中央對司法機關如何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監督工作有系統的制度設計,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準則》和《條例》,又有許多新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必須旗幟鮮明堅持黨的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正確處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關系,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關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司法機關必須自覺服從黨中央領導,不折不扣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準則》突出強調,全黨必須自覺服從黨中央領導。司法機關作為重要的國家政權機關,必須堅持以中央精神為統領,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在司法機關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要把服務大局、保障大局作為司法工作的政治責任和重要使命,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忠實履行審判、檢察職能,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司法機關要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準則》明確規定: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司法機關各級黨組織要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司法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條例》明確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這一規定,拓寬了黨內監督的渠道,是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實現黨紀與國法的無縫銜接。司法機關要健全與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協作配合、相互移送案件線索等制度,在辦案中既加強協作、互相配合,又嚴格依法、確保規范。要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要求,在審查案件線索、初查、立案、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既審查是否構成職務犯罪,又注意發現是否違反黨規政紀,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提出處理建議,促進健全公職人員監督體系。尤其是要按照《條例》要求,對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真正實現紀法銜接。

  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黨的領導干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條例》明確規定,“執法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黨的領導干部案件,應當由該機關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建立這一制度,首先是確保司法監督正確政治方向的需要。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尤其立案查處黨的領導干部案件,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強,必須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各級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黨的領導干部案件時,要嚴格執行職務犯罪要案請示報告制度,在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各個重要階段,都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向同級紀委通報。同時,建立這一制度也是確保紀法銜接的需要。《條例》進一步規定,司法機關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后,該干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這有利于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干部所在黨委、紀委及時掌握動態情況,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使腐敗分子在受到法律處罰的同時受到應有的黨紀處分。

  司法機關發現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司法活動的,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及時向黨組織報告。《條例》規定,“發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各級司法機關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司法機關要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能,嚴格依法按程序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是憲法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從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促進黨和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的高度,牢記職責使命、堅守責任擔當,突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并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促進黨員、干部依法行使權力,自覺廉政勤政。在依法監督的同時,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發現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要嚴格依法按程序對涉嫌嚴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或受指使對黨員、干部采取非法調查手段。對違反規定的,或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嚴肅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網絡編輯:蔡慧]